《民事诉讼法》修订要点与实务影响解读(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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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在管辖连接点、互惠审查和程序时限上均有实质变化。申请人应优先把握“适当联系”管辖规则和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正确选择中级人民法院路径,避免因程序错误丧失救济机会。

法条原文:2026年《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核心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其他适当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

第二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立法背景:涉外程序规则的体系化升级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涉外编的第三次重大调整,2026年司法实践已全面适用该版本。修订核心动因在于:中国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及全球商事纠纷解决参与方,需要在涉外判决、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此前实务中长期存在的“互惠认定标准模糊”“管辖连接点过窄”“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审判经验推动下,最终转化为本次修法的直接动力。

条文释义:三个关键变化的实务解读

第一,管辖连接点从“联系”走向“适当联系”

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作为对境外被告行使管辖的连接点,但实务中常出现境外当事人与中国境内无上述任何连接点却存在实际商业往来的情况。新版第二百七十六条增设“其他适当联系”作为兜底条款,赋予法院在个案中根据合同磋商过程、款项往来记录、域名归属、云端服务使用地等综合判断管辖权的裁量空间。对申请承认与执行案件而言,这意味着当事人可在更早阶段锁定中国法院的管辖地位,避免因管辖权空档导致后续维权被动。

第二,互惠原则从“法律互惠”走向“事实互惠”

修订后的第二百九十条将互惠审查从“是否存在条约关系”扩展至“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出“逐案审查+事实互惠推定”的审查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涉外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外国法院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可以作为认定互惠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这一变化对深圳、广州等外贸活跃地区的当事人意义重大——此前因对方国家与中国无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而放弃申请的案例,现在重新具备了申请空间。

第三,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更加清晰

第二百九十八条保留“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规则的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了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的审查范围、报核程序以及不予执行的救济路径。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多件涉“违反公共政策”认定边界的参考案例,进一步压缩了被申请人以泛化公共利益理由抗辩的空间。

适用场景:哪些案件适用新规,管辖法院如何选

新规适用于以下三类典型场景:

  •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日本等国法院作出的金钱给付判决。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地区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的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也享有相应管辖权限(需依据专门规定)。
  • 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纽约公约》申请承认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提出。财产所在地包括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不动产登记地、股权登记地等。
  • 港澳台地区判决裁决的认可与执行:虽不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专门规定,程序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管辖选择的实务要点在于:如果被执行人同时在中国境内多个城市拥有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评估各执行法院案件负载、不动产处置效率、轮候查封顺位等因素后选择最优管辖法院。深圳地区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量位居全国前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周期通常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完成。

注意事项:程序时限与操作风险提示

申请执行时效:两年底线不可突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时效期间同样适用该规定。若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未明确履行期限的,从判决生效或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当事人等待对方“主动履行”而拖延申请,导致时效届满丧失强制执行权。

材料准备的完整性要求

  •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需提交申请书、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送达证明以及中文翻译件(须经公证认证或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需提交裁决书正本或副本、仲裁协议正本或副本及中文译本。依据《纽约公约》第四条,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无须经领事认证,仅需提供官方认证的译本。

审查程序中的抗辩应对

被申请人提出的抗辩理由通常集中在: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可执行、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约定或法律、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申请方应提前准备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决定书、庭审记录等程序文件的正本备查。对于被申请人援引《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公共政策”抗辩的,法院审理口径已趋严格,仅认定明显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损害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方构成公共政策事由。

常见问题与解答

问:外国法院判决未在中国申请承认,能否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不能。未经中国法院裁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不具有执行效力。须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获得承认裁定后再进入执行程序。

问:申请承认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时效如何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二年,从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问:2026年申请承认外国判决,互惠审查是否比往年更宽松?
司法机关倾向采用“逐案事实互惠”标准,即如果对方国家法院曾承认过中国法院的判决,即可认定存在互惠关系。建议申请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对方国家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

民事诉讼法修订要点与实务影响解读(2026)的核心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8-30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